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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 答复内容 |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对于您的反映,现作如下回复: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赣府厅字〔2019〕94号)及《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抚府办发〔2020〕11号)的规定,“在江西省范围内女职工连续缴费至生育时满一年以上(含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缴费时限)且生育后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是指江西省范围内的女职工,在我省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用至生育时已满12个月(含生育当月),在其连续缴费的第12个月起即有资格领取生育津贴,但应确保发放生育津贴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后期我中心将加大宣传惠民的医保政策,让更多的参保人员受益!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如您有其他疑问,可咨询金溪县医疗保障局,联系电话:0794-5259016。
金溪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06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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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机构 | 医保局 | 答复时间 | 2026-06-04 11:08 | ||
| 附 件 | 无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