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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 答复内容 |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对于您的反映,经调查核实,现作如下回复: 根据《抚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三条,自参保缴费三十日后,女职工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不得在居民医保基金中重复报销。在江西省范围内女职工连续缴费至生育时满一年以上(含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缴费时限)且生育后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因您属于男职工参保故不能领取生育津贴,后期我中心将加大宣传惠民的医保政策,让更多的参保人员受益!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如您有其他疑问,可咨询金溪县医疗保障局,联系电话:0794-5259016。
金溪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03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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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机构 | 医保局 | 答复时间 | 2026-03-05 09:56 | ||
| 附 件 | 无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