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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 答复内容 |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对于您的反映,经调查核实,现作如下回复: 1、根据《母婴保健法》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3、《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了婚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应告知当事人婚检结果,未经当事人同意无权告知另一方。但当事人应当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如实告知另一方婚检结果。 如您有其他疑问,可咨询金溪县妇幼保健院,联系电话:0794-5252202
金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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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机构 | 卫健委 | 答复时间 | 2025-11-17 09:23 | ||
| 附 件 | 无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