浒湾镇政府信息发布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镇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本乡镇制定或转发上级的政策文件;

(二)本乡镇机构设置、机构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

(四)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乡镇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九)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三)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四)农业农村政策、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一)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通过公示栏、便民服务中心、信息查阅点等线下公开场所对外公开;

(三)通过报刊、广播、微信等媒体对外公开。

第七条明确镇党政办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常态化政府信息发布。

第八条本制度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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