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乡镇敬老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金溪县民政局于2025年9月28日在金溪县人民政府网上发布关于《金溪县乡镇敬老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截止11月19日反馈情况公示如下,见《金溪县乡镇敬老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
附:《金溪县乡镇敬老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
金溪县民政局
2025年11月19日
附件
《金溪县乡镇敬老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
(截止2025年11月19日)
部门 | 原稿 | 修改建议 | 是否采纳 |
县编办 | 第五十四条从2021年12月27日开始,敬老院核定事业编制岗位出现空缺的,纳入民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聘用人员不再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管理,列入正式事业编制。之前通过公开选聘方式聘用、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管理的人员从2023年5月1日起人员工资继续按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标准执行,其中岗位工资按普通工执行;医保、社保按企业职工标准缴纳;同时落实缴纳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6%)和享受工会待遇。
2.第十六条敬老院要为供养对象提供照料服务。主要是提供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包括提供饮食、起居、清洁等方面的照顾和帮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送至县福利中心进行集中托养和照护。社会收住老人住院期间照料服务由其家属(亲属)负责。第六十一条本办法金溪县福利中心参照执行。同时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遵守《江西省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暂行办法》(赣民发〔2018〕8号),定期向县民政局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 1.第五十四条:应查找上级民政部门有关民政领域事业编制人员管理的政策文件依据,并在该条内容第一句前置列明。若有关政策依据存在,则第一句话应该删除“从2021年12月27日开始”,后续内容修改为“敬老院核定事业编制岗位出现空缺的,纳入事业单位公开招录,新录用人员列入正式事业编制,不再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管理。”若有关政策依据不存在,应删除第一句全部内容。
2.第十六条、第六十一条:根据《中共金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县民政局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有关事项的批复》(金编发〔2021〕42号)有关精神,金溪县社会福利中心已更名为金溪县养老服务中心,第十六条中的“县福利中心”和第六十一条中的“金溪县福利中心”的说法不准确,应改称“金溪县养老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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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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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保局 | 1、特困供养人员原则上应就近就便安排到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并优先选择公立定点医疗机构。 2、社会收住老人出现疾病应及时联系其家属,由其家属陪同就医,医疗费用由老人或其家属承担。 | 建议修改为: 1、特困供养人员原则上应就近就便安排到县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并优先选择公立定点医疗机构。 2、社会收住老人出现疾病应及时联系其家属,由其家属陪同就医,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由老人或其家属承担。 | 是 |
备注:各乡镇、县财政局、市监局、人社局、卫健委、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审计局无意见,未收到群众反馈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