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璃乡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等精神,结合乡情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关系乡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

第三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议意见。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众参与人;无法了解公众参与人联系方式以及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需要反馈采纳情况的,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以及原公开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向乡政府上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附征求意见公众参与情况书面说明。

第四条 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应当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于座谈讨论或咨询协商会召开7日前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送达与会代表。座谈讨论、咨询协商过程中,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建议,应当逐条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意见、建议,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乡政府审议。

第五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渠道和时间、收件地址(含邮箱、传真号)和收件人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公开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

(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二)报刊、广播、电视、微信等。

(三)政府办公区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

(四)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第六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保障公众准确理解、掌握决策相关信息,采取公布解读性说明的方式与公众交流互动,加强舆情引导,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解读,形成共识。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应当逐条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乡政府审议。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根据决策内容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等代表列席相应的会议。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享有知晓决策草案,聆听决策起草说明所作的审查说明、对决策草案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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