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璃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闭环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乡情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金溪县琉璃乡党政办公室;办公地址:金溪县琉璃乡琉璃街上,邮政编码:344800;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794-5431009。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乡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填写《琉璃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

②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③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3)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①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县政府网站(http://www.jinxi.gov.cn/)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

②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指定的信息公开受理点(乡党政办:金溪县琉璃乡琉璃街上)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③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琉璃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

2.接收登记。

乡党政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第一时间进行签收、登记,形成登记台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核。

(一)申请处理。

乡党政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受理的,按规定程序对申请件予以办理,并告知申请人;对于要件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二)申请注意事项。

1.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乡党政办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受理机构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乡政府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可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由乡党政办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

(一)分类处理。

乡党政办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乡政府公开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进行分类处理。

(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做区分处理的,乡政府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乡政府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乡政府已经答复的,不再答复。

3.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乡党政办将该申请书登记后予以留存,留存时间一年。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一)答复时限。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乡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乡政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二)答复的具体情况。

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乡政府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6.乡政府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费用收取。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执行。信息处理费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采取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种标准,不得重复计算)。

(一)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二)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监督保障及归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乡政府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乡政府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乡政府根据申请做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答复信息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依申请公开业务办理所产生的所有材料,属乡本级的由乡党政办统一负责归档。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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