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JX0015/2024-08533
发文机关: 农业农村局
文 号:
文件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4-03-26
政策解读:金溪县2022-2023年度省、市设施蔬菜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一、出台《金溪县2022-2023年度省、市设施蔬菜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背景是什么?
蔬菜产业是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推手,在保障市场供应、促进农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居民的饮食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蔬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11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蔬菜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及《金溪县设施蔬菜大棚奖补方案(试行)》(金府字[2022]12号)精神,稳定我县蔬菜生产、保障蔬菜供应,确保蔬菜生产面积和产量稳定,进一步激励调动我县设施蔬菜种植农户的积极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该方案。
二、该方案的具体奖补对象包括哪些?
2021-2022年度自建设施蔬菜(含食用菌)大棚的经营主体。
三、奖补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金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蔬菜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20-2022)的通知》(金府办字[2020]56号)及金溪县人民政府印发的《金溪县设施蔬菜大棚奖补方案(试行)》(金府字[2022]12号)执行。
四、具体奖补标准是什么?
(一)对设施大棚竣工时间在2022年3月5日之前完成的建设主体,依据《金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蔬菜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20-2022)的通知》(金府办字[2020]56号)文件执行奖补标准。具体奖补标准为:对新建的设施蔬菜(含食用菌)钢架大棚、薄膜每亩补贴2000.00元,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江西省网上中介超市公开选取第三方专业评估公司机构对农户当年建设的沟、渠、路、井等建材总成本进行评估,给予评估造价的50%补贴。对已获得其他部门建设资金(如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其他资金)及往年蔬菜项目奖补资金的设施易地搬迁建设主体不纳入此次补贴范围。
(二)对设施大棚竣工时间在2022年3月5日之后完成的建设主体,组织农业农村局、当地政府、财政局、重点办、城发集团等相关单位对农户自建的设施蔬菜(含食用菌)钢架大棚造价进行评估。具体奖补标准为:对大棚造价达到2万/亩(含)以上(不含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及土地流转租金),建设标准为宽6m*顶高2.5m*肩高1.4m或宽8m*顶高2.8m*肩高1.6m,且集中连片种植5亩以上的建设主体,当年给予5000元/亩的奖励补助,第二年种植期内,大棚使用率不低于10个月/年,单次休棚率不超过20天的,再给予3000元/亩的奖励补助,合计补助8000元/亩;对大棚造价评估价未达到2万/亩以上的建设主体,按实际评估价的40%,分三年给予补助,第一年给予总补助额的63%,第二年给予总补助额的25%,第三年给予总补助额的12%。第三方评估费用从 2022年设施蔬菜建设项目专项工作经费中支出。对已获得其他部门建设资金(如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其他资金)的建设主体不纳入此次补贴范围。
五、补贴发放流程如何?
(一)据实申报。各生产经营主体经盖村委会及乡镇政府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签字后报农业农村局汇总,申报表格详见附件。
(二)严格验收。各生产经营主体可按行业标准和规模进行建设,建设竣工后县农业农村局将组织财政、第三方评估公司、乡镇分管同志等人员现场核实,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验收。
(三)补贴发放。项目验收后,按补助标准计算补助金额,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发放。

政策原文:金农字〔2024〕20号金溪县2020-2022年度省、市设施蔬菜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