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24〕5号)和《全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免后补”直补改革实施方案》(赣农字〔2021〕 6号),为切实做好2024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80%以上。深入推进“先免后补”工作,符合《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备案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全面实施“先免后补”,组织开展小散养殖户“先免后补”。
二、病种和范围
对全镇所有鸡、鸭、鹅、鹌鹑、鸽子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全市所有猪、牛、羊、鹿等进行O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按规定逐级上报,经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小反刍兽疫不纳入省级财政支持强制免疫病种,由各地按照国家有关消灭计划和防治指导意见,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自主实施有关疫病防控工作。
三、实施方式
强化规模养殖场和小散养殖户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免疫有关技术要求参照 2024 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执行。(1)规模养殖场:符合《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备案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即生猪存栏 200 头以上,肉牛存栏 50 头以上,奶牛存栏 10 头以上,羊存栏 200 只以上,肉用家禽存栏 3000 羽以上,蛋用家禽存栏 1000 羽以上的养殖场全面实施“先免后补”。(2)小散养殖户:由政府统一供苗,组织开展春秋两季集中强制免疫。
四、落实免疫责任
1.压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疫病免疫主体,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组织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2.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动员,专门部署,统筹协调,顺利推进本辖区内畜禽强制免疫工作。“先免后补”,细化工作措施,确保防疫措施落实落细,防止出现防疫漏洞、监管缺口,为全面推进“先免后补”积累经验。
五、组织实施
1.加强免疫技术服务。要组织做好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督促指导自主实施免疫的规模养殖场户和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组织,按照国家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确保按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免疫任务。协调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按照承诺提供售后服务内容,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
2.推行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调动社会化防疫力量参与政府组织的动物强制免疫,积极推行委托专业化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服务企业、协会等第三方服务组织实施强制免疫注射,确保免疫进度和免疫密度,政府对承担强制免疫的第三方服务组织给予劳务补助,社会化服务的经费可从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中列支。
3.做好冷链检修与维护。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冷库、冰箱、冰柜等冷链设施设备的检修与维护,冷链设备数量不能满足需求的要及时增加设备,确保疫苗储运“全程冷链,无缝对接”,保证疫苗使用有效、安全,避免因冷链储运条件不符,导致疫苗失效,严格杜绝疫苗浪费情况发生。
4.完善免疫记录。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和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组织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以及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按时通过小程序或者系统上传强制免疫信息。
5.加强监督管理。各协防员要督促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强制免疫质量与免疫直补工作将列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评价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