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化拓展公众参与和政民互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进一步提升重大决策科学性、民主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镇情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是指为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镇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对该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如下: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需由镇政府党政联席会研究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镇级以上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对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各办公室要结合实际,细化不同层级、不同领域公众参与事项的范围,建立相关工作制度,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
第四条 决策草案形成后,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起草办公室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镇政府信息公开网页、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电视、公众号、广播、视频号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决策依据、意见反馈途径、联系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时说明理由。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
(一)政府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网。
(二)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
(三)政府办公区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
(四)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第六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保障公众准确理解、掌握决策相关信息,采取公布解读性说明的方式与公众交流互动,加强舆情引导,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解读,形成共识。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应当逐条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镇政府审议。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根据决策内容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等代表列席相应的会议。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享有知晓决策草案,聆听决策起草说明所作的审查说明,对决策草案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