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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溪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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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外的其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七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九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五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八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二)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依申请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金溪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登记表(参考格式)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回执(参考格式)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征求意见书(参考格式)

5.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参考格式)

6.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参考格式)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传  真


电子信箱


法人或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其它

法人代表


经办人姓名


组织

联系电话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传真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所需信息的名称、文号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的



内容描述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 邮    寄


□ 电子邮件


□ 传    真


□ 自行领取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登记表(参考格式)

 

序号

案卷号

申请内容

申请日期

通知日期

备注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回执(参考格式)

 

(编号:XXX回执[    ]第   号)

 

————————————:

你(单位)提交的申请获得                 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本机关将在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再延长20个工作日)作出书面答复。你(单位)也可主动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征求意见书(参考格式)

 

(编号:XXX征求意见[    ]第   号)

 

—————————————: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          申请获得                             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编号:XXX回执[    ]第   号)。现书面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参考格式)

(编号:XXX告知[    ]第   号)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回执》XXX回执[    ]第   号。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

□  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  可以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

□  非本机关政府信息

□  申请获取的信息不明确

□  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具体答复如下:

 

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参考格式)

(编号:XXX补正通知[    ]第   号)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回执》XXX回执[    ]第   号。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据实情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所需要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来源: 金溪县政府办